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,全面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培训对象是新补充到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。
第二章 组织领导
第三条 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及教务处、各教研室主任组成的新进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青年教师培训规划的审定和培训事宜的协调。
第四条 培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育研究室,负责新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拟定和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。
第三章 培训实施与管理
第五条 培训主要分三个层次进行:
1、教育理论培训。教育理论培训由社会培训机构集中培训,参加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资格证统一考试。主要内容是教育理论课程学习,包括教育学、教育心理学、职业教育法规概论等四门课程。
2、教师职业素养培训。由教务处教育研究室牵头、各有关教研室配合开展校内系列培训。主要内容为:校史校情、师德规范、教师发展、质量体系文件、教学管理规章制度、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等。通过培训提高新教师政治修养和道德修养,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,培养主人翁责任感。
3、教学实践培训。由各教研室组织实施,主要采取导师制,实行新、老教师结伴成长计划。
(1)教研室为新教师配备一名教学经验丰富、具有中级职称或高级工职业等级证书的指导教师,指导时间为一年。指导教师应为新教师制定培养计划,对新聘青年教师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(包括备课、编写教案、讲义、授课、辅导、答疑、批改作业、实验、实习等)给予具体指导,对如何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给予引导,帮助其提高教学、科研业务能力和水平。
(2)新教师应主动随堂听指导教师的课,听课次数一年不少于20次,未按规定完成听课任务的,不得参加课堂教学考核。指导教师也应该听取新教师的试教情况,一年不少于10次,并将听课情况及时反馈给新教师,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。新教师和指导教师听课情况由指导教师记录在《新教师培养及考核表》上。
(3)诊断教学。各教研室要对新进教师组织进行4次以上诊断教学,每次听完课后要有评议和反馈。
第四章 培训考核
第六条 新教师需参加社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考试课程的集中培训,并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。必须遵守培训考勤、考试等规章制度,遵守课堂纪律、考场纪律,不得弄虚作假,违法国家法律。
第七条 新教师需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。
第八条 新教师考取教师资格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转正定级、申报职称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。
第九条 教务处教育研究室应于新教师入职满一年前,对新教师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,结合指导教师意见对新教师综合表现做出评价,填写《新教师培养及考核表》,连同新教师培养实施情况小结报教务处,考核情况作为新教师转正的主要依据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|